当前位置:首页 > 业内新闻

国家和我省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和复工复产政策措施选编

国家和我省

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和复工复产 

政策措施选

河北省商务厅

20203


编印说明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一系列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多措并举,精准施策,支持企业做好疫情应对和复工复产工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把入企指导帮扶工作落细落实,帮助广大企业了解把握政策,用好用足政策,我们对截至31日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商务、财税、金融、就业等领域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筛选出20余个与商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并辑印成册,供外贸外资和内贸流通企业参考。

 

                   河北省商务厅

                   20203


 

目  录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1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6号)……………………4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

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7

4.国家税务总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

政策指引……………………………………14

5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

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20205号)………………………35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44

7海关总署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

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47

8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

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1号)…………49

9海关总署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

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51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

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7号)………………53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

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8号)………………56

12.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

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

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202038号)………………38

13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做好2020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工作全力支持外贸

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

(商财函〔202050号)…………………65

14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

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综发〔202030号)…………………70

1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

有关工作的通知……………………………80

16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国市监综〔202030号)………………83

1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

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14号)………………90

18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

供应的通知(冀财建〔202012号)……108

19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

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十条税收措施

的通知(冀财税〔20206号)…………115

20石家庄海关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贸

稳增长的26条措施

(石关党委20206………………120

21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支持外贸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

十条措施(冀商传〔20205号)………130

22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减免餐饮

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房屋租金有关事项的

通知(冀商服贸函〔20206号)………13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六、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七、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3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

税务总

2020220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自2020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作。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于35日前报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财政

税务总

202022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

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28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相关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关于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业务申请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纳税人办理上述涉税事项时应提交的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可按现行方式提交;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暂不要求纳税人提交,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补报。对于纳税人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灵活应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非接触式渠道进行辅导解答。

二、关于开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审核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可要求纳税人通过微信、邮件等非接触式途径提供相关影像资料,待疑点排除后再行办理。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触式途径提供影像资料,或者税务机关通过影像资料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待疫情结束后按照现行规定核实处理。

三、关于开展非接触式调查评估

(一)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开展调查评估的,应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函调等非接触式方式进行调查评估,避免采用当面约谈、实地核查等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中发现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疑点,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可以排除疑点的,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经非接触式方式调查评估无法排除疑点的,暂不办理退(免)税。

(二)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

税务机关审核办理退(免)税时,对于系统提示的实地核查疑点,应在进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报告》相关疑点处理时,在核查结论中选择核查通过,核查结论说明中标识疫情字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实地核查比照处理。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具体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退(免)税;委托代办退税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退(免)税。

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纳税人变更退(免)税办法的,根据变更后的企业类型,按上述标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省级税务机关可酌情提高限额标准,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2其他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除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情形外,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比照第1点规定执行。

3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以及经审核无法排除涉嫌骗税疑点的出口退(免)税申报,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以暂不开展实地核查,相应退(免)税暂不办理。

四、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函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控前已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应按规定及时复函。对于疫情防控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可暂停因复函开展的下户核查工作。如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复函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延期复函说明》。

202023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前,各地税务机关因疫情影响超期办结退(免)税或逾期复函的,不作为超期办理业务。

五、关于开展非接触式结果反馈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应通过网上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出口退(免)税涉税事项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纳税人。

六、关于疫情防控结束后开展事后复核工作

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在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按照现行规定补报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纳税人补报的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进行复核。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补报,或者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纳税人限期补正;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者补正后的资料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已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规定撤销备案、备案变更;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尚未完成备案、备案变更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2已开具证明的,按规定作废证明;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尚未开具相关证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3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和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七、关于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办核查评估手续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进行实地核查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实地核查或当面约谈等调查评估工作,并根据核查和评估情况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按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办理的退(免)税业务,已经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退(免)税,但经实地核查后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尚未完成核查工作的调查函,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抓紧有序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2020220


国家税务总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202011日至20203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202011日至20203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9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20201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2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

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

审计

202027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

税务总局

202026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

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24

 

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期间)进出境货物的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防止疫情传播,现就疫情期间海关货物查验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

(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二、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

三、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211


关于临时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

核销期限和有关注册登记备案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21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做好海关保税监管和企业注册登记备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主管海关可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主管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的保税货物,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

三、对因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26


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

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18

 

为深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

二、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2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23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二、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三、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四、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下游企业用气需要,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五、加强宣传解释。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信心。

六、实施时间。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6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222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

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202021日起至6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27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6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222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

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2020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四)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五)实行税费减免。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31日至5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六)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七)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

(八)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九)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一)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十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市场监管总

发展改革

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

人民银

2020228


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关于做好202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相关工作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

商财函〔2020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营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关于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的决策部署,做好202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以下简称短期险)相关工作,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外贸稳定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将短期险作为应对疫情影响、稳外贸工作的有力抓手

自疫情爆发以来,出口企业面临复工难、运输难、交付难、接单难、融资难等诸多难题,正常经营受到极大挑战。商务部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公司)对外贸企业运营情况的最新问卷调查显示,绝大部分外贸企业存在无法按期出运、收汇的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稳外贸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和挑战,发挥好短期险对稳外贸、稳预期的积极作用,将短期险作为化解疫情对外贸企业影响的有力抓手,帮助外贸企业稳定信心、增强抗风险能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为中信保公司短期险业务创造良好条件。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切实发挥好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进一步扩大短期险覆盖面,统筹资源配置,出台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提高承保效率,创新承保模式,帮助企业加强出口风险管理,减少企业损失。

二、压实责任,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政策引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工作,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关注与政策引导,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支持政策,协调解决外贸企业主要诉求,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明确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建立受疫情影响企业需求快速反应机制,积极为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更加有力的风险保障,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重点支持服务,做到应保尽保;收集研究企业投保出运前附加险的需求,加强对订单被取消等风险的保障;开辟理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在贸易真实和债权金额确定的前提下,应赔尽赔、能赔快赔。

(二)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深入了解中小微外贸企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金融需求,发挥好小微统保平台等作用,加大对暂时遇到困难但有订单、有市场、有信用企业的支持力度。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进一步降低保费费率;强化疫情防控相关资信服务,定期梳理和发布相关信息;建立受影响小微企业理赔服务机制,简化报损、索赔程序;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保费的出口企业,合理缓交保费,在定损核赔时予以酌情处理。

(三)加强对外贸企业融资支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金融主管部门,引导金融机构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49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贸金融服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完善政府+银行+信保合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扩大保单融资规模。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进一步深化与银行的合作,加强业务交流和信息沟通;充分发挥在资信调查、国别风险研究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向银行提供客户贸易背景和违约相关信息,提高银行扩大保单融资的积极性;推广信保贷等银保合作模式,缓解外贸企业资金压力。

三、紧盯落实,强化组织保障和协调配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担当,完善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加强政策宣讲,切实做好2020年短期险工作。工作中要完善协作机制,在信息交流、沟通协调、政策研究等方面加强对接。重要进展和重大情况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财务司)和中信保公司(业务管理部)报告和反映。

 

商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2020220


商务部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

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综发〔202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把疫情对商务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按照当地统一安排和规定条件,协调复工审核部门加快办理手续,支持外贸、外资、商贸流通和电子商务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妥有序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引导生产防护用品类的外贸外资企业扩大生产。鼓励外贸企业增加国内紧缺的医用物资和农产品进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承担生活必需品保供任务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纳入防护物资优先保障范围,优先配备口罩、消毒液、防护手套、护目镜等必要的防护物资。

二、简化对外经贸管理程序。引导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全面实现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申办系统无纸化,加速处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物项的办理申请。开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跨部门电子会签。推进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无纸化,抓紧启动电子证照工作。在疫情解除之前,依据企业网络传输资料,在线审核服务外包合同。加快实行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无纸化管理,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强化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降低风险。支持贸促会、商会等为外贸企业和境外项目实施主体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问题。协调中介机构为受影响的走出去企业提供法律等咨询服务。发挥各级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作用,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疫情对贸易救济案件应对造成的困难。

四、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指导跨境电商综试区提供海外仓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利用海外仓扩大出口。支持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电商融合发展,探索试点市场闭市期间成交新渠道。积极推进二手车出口,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便利服务。积极与周边国家沟通协调,疫情解除后尽快恢复开展边民互市贸易,支持边境贸易发展。

五、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加强与中信保公司驻各地营业机构协作,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开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在贸易真实的情况下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积极开展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扩大保单融资规模。

六、积极应对境外贸易限制措施。充分发挥贸易救济预警体系和法律服务机制作用,及时发布各国针对疫情出台的贸易限制措施,畅通企业反映问题渠道。关注本地区出口产品在国外遇到不合理限制情况,及时上报,配合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加大双边交涉力度,配合在世界贸易组织发声、做相关方工作,敦促各成员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尊重世界卫生组织权威和专业意见,反对有关国家(地区)过度反应和施加不必要的贸易限制。

七、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发挥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导向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创新发展。落实好非商业性境外办展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和企业适当予以政策倾斜。对于已在商务部审批或备案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因疫情影响已确定取消或推迟的,申办单位可通过商务部统一平台取消办展或调整办展时间。对商务部实施的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在线审批。

八、用好自贸协定优惠政策。利用中国自贸区服务网等平台,做好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已签署自贸协定的宣传推广,鼓励企业用好用足自贸协定中的关税减免、投资促进等优惠政策。

九、稳定外资企业信心。实施好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外资企业用足用好应对疫情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做到内外资企业同等对待、一视同仁,发挥外资企业投诉机制作用,保障外资企业同等适用支持政策。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法定权限内制定支持外资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大稳外资力度专项政策,相关政策措施和做法及时报商务部复制推广。

十、加强外资大项目跟踪服务。密切跟踪在谈外资大项目,分类施策、一企一策,精准研究支持政策,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在建外资大项目,开展点对点服务保障,协调解决用地、用工、水电、物流等问题,保障企业投资按计划进行。对于大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中央事权的共性政策问题,及时上报。

十一、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通过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方式,整合各类招商资源,持续推进投资促进和招商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招商机构和平台,加大投资环境和合作项目宣传推介力度。加强与境外各类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组织灵活多样的招商活动,争取一批新项目签约落地。

十二、指导开放平台抓防控促发展。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用工、供应等跨区域对接,缓解疫情期间企业用工、配套困难。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改革开放创新试点,围绕试点领域涵养客商资源,培育壮大外向型经济。加快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措施落地,抓紧开展试点经验总结评估及复制推广。

十三、加强外资企业动态监测。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研判和预警,及时掌握各行业、各领域外资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强化与外资企业协会和外国商会的联系机制,及时了解会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和指导,特别是对龙头企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的服务保障。

十四、设立海外疫情应对快速反应机制。发挥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作用,加强运行监测、风险提示、应对指导和服务保障,指导企业有效防范风险,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充分发挥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作用,在境外中资企业商会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设立海外疫情应对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搜集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做好协调服务。

十五、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创新经营服务模式。鼓励开展商务领域经营互助,引导零售企业与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企业通过共享员工等方式,缓解零售企业用工短缺困难,着力稳定相关行业工作岗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小区物业,在符合各地相关规定和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企业采取店铺外摆、露天市场、团购、无店铺等方式进行销售,便利社区居民生活。

十六、加快步行街改造提升。加快推出一批全国示范步行街,启动第二批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已经确定的改造施工项目,可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启动。指导步行街管理机构在认真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统筹协调各类商户有序复工营业。超前谋划、合理安排,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组织形式多样的促消费活动,充分释放被疫情抑制的消费潜力。

十七、推动服务消费提质扩容。落实生活服务业疫情防控指南,指导企业规范服务流程,切实保障服务人员和消费者身体健康。开展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试点,引导餐饮等生活服务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积极下沉社区,为受疫情影响的社区居民提供安全的生活服务。

十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发展网络消费,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以数据为纽带,精准匹配网络消费新需求,打造小而美的网络新品牌。提高农产品可电商化水平,扩大农产品网络消费。开展网络促销活动,促进网上品牌品质消费。鼓励电商、快递等企业与实体店、商务楼宇和小区物业等合作,开展末端配送服务合作。鼓励探索无直接接触配送服务,推广定点收寄、定点投递等方式。鼓励生活服务企业拓展线上销售,采用中央厨房+线下配送等新发展模式经营。

十九、发展便利店和菜市场。优化便利店网点、菜市场布局,充分发挥经营灵活、贴近社区居民的优势,满足居民生活必需品需求,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小店提供集采集配、供应链融资、先供货后付款等服务。鼓励小店开展网络营销拓展业务,发挥小店在促进就业、扩大消费、提升经济活力、服务改善民生等方面作用。

二十、发挥好财政资金作用。商财政部门抓紧安排使用提前下达的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加大结存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用好地方配套资金,带动社会资本,全力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可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领域倾斜,重点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以政银保合作方式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开放平台吸引外资、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等。服务业发展资金中,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促进疫情防控期间的农产品销售,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资金增加支持农产品保供方向,流通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要强化生活必需品供应链功能作用,未安排的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支持应对疫情的商贸流通相关工作。上述资金安排应避免与其它政策平台、资金渠道等交叉重复。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记初心使命,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统筹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依法推进各项工作,全力以赴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多作贡献。

 

2020218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优化服务,进一步便利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导和鼓励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2号(公布货物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4号(公布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适用货物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加强宣传和指导,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无纸化方式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

二、进一步简化进出口许可证件无纸化申领所需材料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对于内容较多、文本较大的进出口合同,可只要求企业上传合同关键页,即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申领信息的成交双方、交易商品、数量、单价、金额、结算、运输等内容。

三、进一步优化电子钥匙申领和更新流程

鼓励企业通过进出口企业电子认证证书和电子钥匙申请注册与更新系统http://careg.ec.com.cn),在线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无论证书是否过期)。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在线审核,审核通过后第一时间发放。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为企业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提供邮寄服务。

企业在线申领和更新电子钥匙的具体操作指南可登录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网站(http://www.licence.org.cn)查询。

四、有关单位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转报进出口许可证件申请或签发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可向许可证局申请代为转报、签发,许可证局将接诉即办,逐案登记,并及时反馈相关转报、签发信息。

五、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控疫情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主动作为,灵活高效,以减少人员聚集、有效降低风险、切实便利企业为原则,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涉证货物进出口工作稳妥有序。同时,要加强监测,对企业新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商务部办公厅

202026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国市监综〔202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现就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十条政策措施。

一、登记网上办理

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二、实行告知承诺

对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采取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

便利企业并购交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行网上申报,提高简易案件审查效率,保障企业并购交易顺利进行。优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企业竞争合规指导和服务。

三、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简化生产资质审批程序,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产许可证。对于转产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实行应急审批,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对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快审评审批。对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充分释放产能,全力保障临床供应。对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措施,合并审批流程。

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快速融资和续贷,缓解资金困难。

四、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五、加快标准转换应用

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加快办理。

六、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严查乱收费乱涨价

加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八、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

实行计量型式评价专人受理,缩短试验时间。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可适当延长有效期。

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尽快建立可操作的防疫质量控制流程和规范,实现防疫控制与企业复工的精细化管理。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

引导认证机构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

九、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十、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持续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不断提升活动覆盖面,为企业搭建与民生期望互通互信的平台。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参加三保行动,承诺加快恢复产能,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凝聚疫情防控合力。

各级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把十条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落实落细落到位,更好服务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市场监管总

国家药监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215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14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24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

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好,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持续推动防控工作升级加力,坚决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

1全力服务全国疫情防控大局。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强化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全力以赴支持湖北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防控工作,在防疫药品、物资和医护人员等各方面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倾力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援助。充分发挥河北在全国产业链中的作用,增强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相关产业供给能力。全力支持保障京津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供应。认真做好对口支援西藏和新疆防疫工作。(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2推进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完善京津冀疫情协同防控机制,在重大疫情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同处置、重点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等方面紧密合作,实施风险预警、工作对接和应急处理,筑牢省域周边、省域内和环京周边疫情防控三道防线,以实际行动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二、全力保障疫情期间物资供给

3增加防疫物资供给。建立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对名单内企业在规定限期内购买生产设备、检验检测仪器等进行技术改造,扩大重点物资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省级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和医疗卫生建设项目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不停产、不限产,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对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没有挂网的品种,医疗机构均可先采购后备案,同时建立企业挂网绿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增补挂网。(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

4保障重点生活必需品供应。强化生活物资储备特别是米面油、食盐、食糖储备监管,做好应急供应准备。(责任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大重点生活必需品调运和供给,支持重点骨干商贸流通企业疏通货源和供货渠道,确保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和商超、便利店、社区供应点及时补货补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开展打击口罩等防护用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5畅通物流运输渠道。严格落实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措施,在确保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的前提下,保障防疫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通达,保障市场供应必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通达,保障正常生活生产出行车辆通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形式、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消费需求。(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6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确保通关零延时。(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

三、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7确保企业职工安全返岗。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科学合理安排企业职工返岗复工计划,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加强防控监督指导,全面抓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执法手段,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8完善生产配套条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采购等相关问题,抓好原材料、重要零部件等方面稳供保障,加强产供销等各环节科学匹配,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照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提前介入,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资质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9强化重点要素保障。监测电力运行态势,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煤、电、油、气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要素充足供应,科学安排运力配置,防止集中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要素价格大幅上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0开展重点企业帮扶。完善工业企业帮扶机制,对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建立驻企特派员制度,对重点工业企业开展全方位帮扶,督促企业开足马力、扩大生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出台支持外贸企业抵御疫情影响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因疫情影响生产及物流等环节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等问题及时提供商事法律和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协助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尽量将企业所受损失降至最低。(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1有效增加财政投入。设立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指导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将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救治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按60%40%予以补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全额承担,按医院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省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12完善税收减免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3推行政府采购便利化措施。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规范采购开评标活动,鼓励实施网上投标、开标,已开通网上投标、开标、评标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投标可不到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1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12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430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

1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针对企业复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问题,及时提出纾困举措。(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充分利用开发性金融应急融资优惠政策,加快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建设,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6创新金融支持政策。简化金融服务流程,支持大健康产业、应急产业、被动房产业等领域重点企业上市,鼓励保险公司畅通保险赔付流程。(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河北银保监局)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入与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及时化解流动性危机。(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

17减轻房屋租金负担。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和谋划建设

18加快项目审批节奏。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工、规划涉及审批的事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线上申请但需线下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线下邮寄材料的方式办理。对确有急需办理审批业务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可通过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提前预约登记。(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

19加大项目谋划和建设力度。着眼应急体系、应急能力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抓紧谋划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利用网上招商、代理招商等新模式引进一批合作项目,充实各级重点项目库。对省市重点项目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加强要素保障、时刻做好开工准备,一旦具备条件即开工建设。对一季度和上半年有望建成投产的重点项目,帮助企业提前做好竣工验收和投产准备,尽早投运达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0大力支持应急医疗、公共卫生项目建设。用好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新增的政府债务限额优先支持公立医院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和医疗设备采购以及相关防疫部门检验检测设备购置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六、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21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稳定高端设施蔬菜生产,保障蔬菜市场供应稳定。继续抓好生猪稳产保供,以规模化养殖场为防疫重点,严格防控非洲猪瘟、禽流感等重大畜禽疫情。做好春耕备播生产安排,加强越冬作物田间管理,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确保夏粮丰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2积极培育消费热点。制定支持受疫情冲击的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恢复运营平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生活服务企业实现线上交易和线下服务相结合,推进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商业网店融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加快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冷链物流、智慧物流发展,进一步释放网购消费潜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3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搭建应急物资集采电商平台,依托重点电商企业和电子商务园区,组织全网商品调集,提升民生商品、医疗防护用品集采能力,支持电商平台与物流配送企业开展无接触服务。支持外贸优势企业、中华老字号企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设立网上名优产品库,引导重点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网络零售平台,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推进线上线下融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4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印发实施《河北省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疫情结束后应对服务需求反弹的预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支持旅游企业研究开发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做好疫情过后旅游市场宣传,促进全省旅游总收入稳定增长。(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25抓好重点工业行业发展。落实促进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针对疫情防控期和疫情过后的工程建设需求,鼓励钢铁、装备、建材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引导食品、纺织服装等行业企业开发满足消费升级需求的新产品,加快制造业强省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26壮大发展数字经济。启动智慧城市建设试点,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加快发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等新业态,支持拓展5G、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产业应用场景,做实做大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7支持发展生物经济。落实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建设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开展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实行新药研发用材料、试剂和设备一次审批、分次核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支持医疗机构、高校、企业,开展流行病学分析、临床救治技术及方案、药物筛选、检测诊断技术及产品研发。加快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等重点园区建设。落实加快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系列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切实保障改善民生

28强化就业服务。对就业形势、农民工流动、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等情况进行密切监测和研判,深入评估疫情影响,做好政策储备。组织开展常态化线上招聘和职业技能线上培训,有针对性地向劳动者发布企业开工信息,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流动。利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扩大就业信息推送覆盖面,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衔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9优化便民利民服务。推行数字政府指尖计划,将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办理需求巨大的便民事项上线冀时办,推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与冀时办对接,入厅事项能够在冀时办中预约办理、提交材料、查询进度。整合43个部门和各市热线,拓展联通京津和雄安政务热线,实现一号对外、异地受理、同城办理,进一步畅通民意渠道。(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30补齐公共卫生短板。以疫情防治为切入点,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公共卫生环境进行彻底排查整治。抓紧实施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社区和居家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扎实推进20项民心工程,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是重要政治任务。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工作指导。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提出管用措施,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坚定必胜信心,聚集合力、同向发力,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特别是要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的重点任务,全面完成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扎实推动全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冀财建〔20201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财办〔20208号)文件精神,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供应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疫情防控各项政策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已陆续出台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所需医疗物资相关保障政策。市县财政部门要立足财政职责,加强与有关方面统筹协调,抓好政策落实,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研究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政策,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支持医疗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强化财政资金监管,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力支持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做好疫情防控医疗物资所需资金保障。省级财政设立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事项。市县财政也应划拨专项资金,用于物资采购、储备和管理工作。

三、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特重大疫情防控的物资需求,按照政府储备、集中存放的方式,省级建立了重点物资储备库,发挥承储企业购货渠道优势,加大物资采购力度,支持医疗紧缺物资生产企业增产增供。市县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扩大收储范围,增加储备规模,特别是要增加应对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规模。

四、建立政策激励机制。鼓励医用连体防护服、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防雾护目镜/防护面罩、隔离衣等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对于积极响应省统一调拨要求,在疫情防治物资保障中积极供给政府收储的,按企业技术改造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优先给予技改资金奖补,并在工业设计、两化融合、技术创新、品牌创建等领域优先给予支持。

五、减免税收降低成本。精准落实河北省财政、税务、海关三部门联合出台的10条税收减免措施,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六、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规范采购开标评活动,鼓励实施网上投标、开标、评标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应商投标可不到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七、落实财政金融服务。落实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文件要求,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省财政厅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省财政给予担保费用降费补助。

八、推动清欠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清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财政部门要建立防拖欠长效机制,督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加快完成清欠目标任务,对剩余无分歧欠款分类逐项制定清偿计划,确保2020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存在分歧的,也要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以解决,绝不能增加新的拖欠。

九、加大政府券支持力度。制定用好政府债券支持疫情防控工作重点措施,将新增的政府债务限额优先支持公立医院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和医疗设备采购以及相关防疫部门检验检测设备购置等。省财政对符合发行条件、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优先安排发行。

十、落实疫情期间企业就业培训政策。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2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就业吸纳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者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措施。

十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12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430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石家庄海关

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

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

冀财税〔2020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各隶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十条税收支持措施通知如下,请各级财政、税务、海关部门精准做好政策辅导和宣传解读,逐项跟踪政策落实落地。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自202011日至331日,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四、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六、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

七、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九、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省各级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务,在巩固和拓展国家和我省减税降费政策成效的基础上,精准落实各项税收支持政策,积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力缓解因疫情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纳税困难等问题,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运营成本,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实体企业的冲击。各级税务、海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税、云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渠道,进一步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实行人性化管理,为纳税人分时分批、错峰错期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各级财政、税务、海关部门要对以上十条支持措施和国家后续出台的相关税费政策,实施台账式清单管理,并对落实情况逐项跟踪分析,疫情解除后进行全面总结评估,专题报告。

 

河北省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石家庄海

2020212


石家庄海关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贸稳增长

26条措施

石关党委〔20206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总署党委工作部署,按照《中共海关总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十条措施〉的通知》(署党发〔202011号)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支持企业复工达产、促进河北外贸稳增长,结合关区实际和地方政府、企业需求,现制定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大支持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困难

1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对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除企业名称需要通过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外,其他注册信息暂无需申请变更,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注册或企业名称变更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可以事先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提交电子申请。

2延长税款缴款期限,优化税收征管方式。对2020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延期至2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23日至河北省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采用电子数据交换办理汇总征税保函、关税保证保险备案,对需验核正本的征税要素关税保证保险,纳税人可在海关确认保单信息后,以邮寄方式递交保单正本,凭保单正本图片和邮寄单据图片先行办理担保通关手续。

3支持防控疫情物资免税进口。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进口捐赠疫情防控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河北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对按规定提交纸质材料的,减免税申请人可通过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无纸申报方式提交申请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4精简加工贸易业务手续。企业可以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向海关上传相关单证,申请办理手(账)册设立、变更、核销等手续,需要现场海关验核收取的纸本单证,可以延期至疫情结束后再提供。取消备案资料库、深加工结转事前申请、余料结转加工风险担保金征收等手续,允许按月度集中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鼓励企业通过互联网公开拍卖边角废料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简化拍卖手续,降低拍卖成本,扩大拍卖收益。

5优化便捷企业认证服务。除总署明确情形外,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进出口以及报关等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企业均不开展实地重新认证。支持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和进出口企业申请AEO认证,实行优先受理申请,优先开展信用培育,优先开展认证便利化措施。

6建立关企一对一帮扶联系机制。扩大企业协调员工作对象范围,由高级认证企业扩大到关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或进出口企业。建立关企一对一联系机制,及时推送海关最新政策、法律法规,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疑难问题,支持扩大进出口的同时,积极引导加工贸易企业根据国内疫情防控需求,将产品由出口转为内销并提供政策便利。

二、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

7随到随验、快速验放。优先保障重点物资口岸查验,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复工复产物资,无需企业书面申请,优先安排,第一时间按照布控查验指令实施查验。在顺势监管的基础上,优先采用先期机检和非侵入式查验方式,减少人工开箱检查,进一步提高查验效能。

8实施收货人免到场查验。疫情期间海关实施货物查验时收货人可免于到场,可以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海关实施收货人不到场查验。查验过程中需与收货人沟通确认的,可采用电话、微信、视频及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9加快设备和原材料准入进程。对于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没有检测报告或者检测报告不全的,重点检测安全卫生环保项目,实施快验快放。对于进口医用口罩、防护服、医疗设备等防控物资,尚未取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明的,口岸海关允许登记后提离口岸,目的地海关按照现行联网核查和查验布控规则实施现场查验。

10优化保税产品检验监管。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境金属矿产品保税混矿业务,简化品质检验,对入境后复出境的保税金属矿产品不予检验。优化进境保税油检验监管,对保税仓储用于复出口保税油的或者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直供油,免予品质检验。

三、促进农产品、食品扩大进口

11加快进境检疫审批。压缩检疫审批时长,加快办理进口农产品、食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采取快递、邮寄方式办理进境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一个工作日办理并寄出。积极为企业提供境外食品注册企业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通报信息等业务咨询服务,做好辛集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12加快口岸进境农产品、食品验放。进口肉类产品及其他食品农产品等民生物资,无需企业书面申请,现场随到随验,合格放行;需实验室检验的,第一时间送检。

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13优化出口前监管,提供便捷出证服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电子底账随报随出。对需要查验的,随报随现场查验,合格后立刻出具电子底账。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

14实施出口原产地证书便利签证。暂停原产地签证实地调查,确需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电子方式提交处理。对15种原产地证书全面实施企业自助打印,未列入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邮寄快递、预约预签等非接触式办理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随到随签。

15加快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批流程。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当日办结,材料不全的第一时间联系企业补充,补充材料齐全后即刻办结。

16加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培训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对高级认证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食品企业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培训,特别是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新变化,帮助企业及时了解进口国家或地区特殊要求。

五、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

17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省级药监部门出具的特别批准文件,免于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海关现场验证并收取批准文件正本,经查验后登记放行。

六、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

18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因疫情延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期核销的,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系统将情况说明以随附单证形式传送至海关,海关先予办理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交有关材料。

七、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

19压缩下厂稽核查频次,减轻企业配合负担。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时,一般不下厂盘点,海关根据企业盘点申报数据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相关资料;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疫情期间暂不开展稽查作业,其他需要开展稽查作业的企业,尽可能通过文件数据电子传输以非现场方式开展,企业留存原件备查。

八、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

20加快案件办理进度。甄别案件适用程序类型,能适用两简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即查即决;需适用一般案件程序办理的案件,从简从快办理。对企业和个人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案件,加快调查、审理、执行各环节办案进度,缩短办案周期,从快办理。科学评估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上一般不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帐簿材料采取扣留强制措施。

21合理适用证据标准。科学规划取证工作,提高取证效率,减少与当事人接触的取证次数;合理适用证据标准,对事实清楚,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的案件,综合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查验、检查记录等关健证据,对案件事实、定性从快审理认定。

22灵活采取送达方式。把握便利当事人和减少接触原则,经征得当事人的同意,采取传真、邮件,移动通信等多种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文书。

九、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应对

23加强海关统计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收集其他国家(地区)因疫情对我国进出口商品采取限制措施,特别对河北省重点地区、行业、企业的影响,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进出口企业提供有针对性信息支持。

十、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

24优化海关信息化服务。鼓励企业、群众优先采用无接触方式办理海关相关业务,加大海关业务网上办理指南和常见业务网上办理流程推广力度,做好远程服务,保障信息化系统稳定高效运行。

25畅通业务咨询渠道。依托12360海关服务热线和互联网门户网站业务咨询等多媒体平台,受理与解答企业咨询。公布各通关现场专用窗口及绿色通道的联系方式,更直接有效地为企业答疑解难。

26强化政策宣传和解读。应用石家庄海关12360”微信公众号开展线上推送,实时发布疫情防控物资通关及减免税的最新措施,推广在线办理海关业务,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业务办理等方面指引。


河北省商务厅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外贸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

冀商传〔20205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4号)要求,现提出以下十条政策措施。

一、支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进口。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医疗物资海外供应商信息,拓展进口渠道。对受政府委托进口防疫物资和设备等进口业务,免费提供海外出口方资信调查,提供进口预付款保险服务。落实国家对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开通疫情防控急需物资进口报关通关绿色通道。

二、支持外贸企业复工投产。按照重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人均效益高企业优先原则,对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指导外贸企业制定开工疫情防控预案,避免出现新疫情。

三、防范化解疫情期间外贸企业风险隐患。加强疫情时期对全省外贸进出口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提前预警预测,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应对,保障外贸进出口平稳健康发展。加大对疫情期间企业海外买家资信服务力度,为企业提供风险预警信息、国别风险信息、限额买家资信调查、海外投资咨询等服务,及时发布疫情期间风险预警,指导企业制定疫情期间风险防范方案。开通客户服务电话(400-650-2860)和电子邮箱(hebei@sinosure.com.cn),进一步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和电子保单,减少线下单证传递。

四、加大对外贸企业信保保费支持力度。落实我省2020年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及时拨付出口信用保险补助资金。放宽理赔受理要求,开设专项定损核赔绿色通道,优先处理因疫情发生的理赔需求。

五、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展览会。落实我省2020年境内外百展市场开拓计划重点展会支持政策,应补尽补。对我省外贸企业在境外组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被迫放弃参展,经协调境外主办方仍不予退款的,参照百展支持标准,对展位费给予支持。

六、积极协助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各地应及时提供商事法律和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向省贸促会或国家六大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见附件)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

七、加大企业信贷供给。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和有出口订单的外贸企业,各金融机构要给予贷款融资支持。对贷款到期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相关信贷政策和服务方式,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八、加强金融产品创新。针对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开工导致资金紧张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工资贷”“租金贷”“应收账款质押贷”“退税贷等专项金融产品,满足外贸企业融资需求。对于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料生产相关企业的专项金融产品可纳入普惠贷补偿范围。充分发挥金融综合服务线上平台作用,完善线下融资会诊帮扶机制。

九、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支持外贸企业实施稳岗就业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外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12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430日。

十、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精准帮扶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电话、实地调研、外贸企业困难和诉求直通车等方式及时收集、汇总企业疫情期间面临的困难和诉求,通过分流转办及时解决。落实三创四建要求,充分发挥省外贸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开展外贸企业精准帮扶活动,及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加大线上政策信息发布、解读及网上培训力度。对应对疫情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外贸企业和企业家加大宣传力度,进行褒奖,鼓励引导更多外贸企业和企业家为疫情防控及外贸进出口平稳运行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河北省贸促会、国家六大进出口商会有关联系方式


河北省贸促会、国家六大进出口商会有关联系方式

 

河北省贸促会联系方式

 

姓  名

职  务

座  机

手  机

邮  箱

出具证明

朱光宇

首席签证师

0311-

87838370

13931116290

zhuguangyu@ccpithebei-law.org

法律咨询

  

调解中心副秘书长

0311-

87830757

13833105578

zhaosheng@ccpithebei-law.org

孙保国

调解中心秘书长

0311-

87823608

13503339727

sunbaoguo@ccpithebei-law.org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

 

  

  

  

  

  

出具证明

代克胜

会员部主任

010-

67739258

13501027781

daiksh@ccct.org.cn

法律咨询

王东晓

法律部主任

010-

67739310

15601328470

wangdx@ccct.org.cn

展会协调

陈志荣

市场部主任

010-

87789109

13641105543

chenzhr@ccct.org.cn

供需对接

代克胜

会员部主任

010-

67739258

13501027781

daiksh@ccct.org.cn


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

 

  

  

  

  

  

出具证明

李文涛

综合业务部副主任

010-

67735209

13718832569

zhb@cccla.org.cn

法律咨询

  

法律部副主任

010-

67732674

13717577821

wangjian@cccla.org.cn

gpmyb@cccla.org.cn

展会协调

张艳青

展览中心副主任

010-

87789002

13511056989

zhangyanqing@cccla.org.cn

供需对接

  

会员部主任

010-

67732678

13261242635

hyb@cccla.org.cn

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网址:http://www.cccla.org.cn

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

 

  

  

  

  

  

出具证明

  

综合法律部主任

010-

87109832

13621333795

oumeng@cccfna.org.cn

法律咨询

  

综合法律部副主任

010-

87109827

13611299904

zhangqiang@cccfna.org.cn

展会协调

沙奕杭

展览部主任

010-

87109871

13701253650

shayihang@cccfna.Org.cn

供需对接

  

信息会员部副主任

010-

87109880

13510990901

myeats@163.com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

 

  

  

  

  

  

出具证明

  

行业发展部副总监

010-

58280897

13811495267

zhounan@cccme.org.cn

  

行业发展部分会秘书长

010-

58280907

13426331987

zhangsen@cccme.org.cn

  

战略工程部主任

010-

58280841

13811000150

dongming@cccme.org.cn

法律咨询

杨晓曦

法律服务部法务助理

010-

58280858

15810888961

yangxiaoxi@cccme.org.cn

陈惠清

法律服务部主任

010-

58280851

13691547703

chenhuiqing@cccme.org.cn

展会协调

贾羽楠

展览部部门经理

010-

58280949

13910121636

jiayunan@cccme.org.cn

  

展览部副总监

010-

58280945

13811331229

panlin@cccme.org.cn

  

展览部主任

010-

58280951

13910675020

zhangjing@cccme.org.cn

供需对接

  

会员部主任

010-

58280838

13811804316

pushi@cccme.org.cn

  

行业发展部主任

010-

58280898

13522244418

yangtong@cccme.org.cn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

 

  

  

  

  

  

出具证明

张蓓蓓

法律综合部副主任

010-

58036222

13911168345

zhangbeibei@cccmhpie.org.cn

法律咨询

 

 

 

 

 

展会协调

赵井满

展览部主任

010-

58036290

13910567979

zhaojingman@cccmhpie.org.cn

供需对接

  

会员部主任

010-

58036230

13901306658

luoyang@cccmhpie.Org.cn

 

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联系方式

 

  

  

  

  

  

出具证明

李  宁

综合部副专员

010-

85692870

13521955654

lining@cccmc.org.cn

法律咨询

刘玉莉

法律部副主任

010-

85692781

13810685895

 liuyl@cccmc.org.cn

展会协调

李永强

商会副秘书长

010-

65887531

13811853815

liyq@cccmc.org.cn

供需对接

冯运光

矿产部副主任

010-

85692819

13810270435

fengyg@cccmc.org.cn

张爱荣

石化部主任

010-

65882815

13651280022

zhangar@cccmc.org.cn

左永生

五金部副主任

010-

65887529

15600102154

zuoys@cccmc.org.cn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国资委

关于减免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房屋

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商服贸函〔2020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餐饮住宿百货业各有关中小企业:

2020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4号)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为坚决落实好这一规定,经省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界定问题

纳入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监管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界定标准,由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明确。并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通知所辖单位、部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纳入市及县属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监管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界定标准,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具体明确,并通知所辖单位、部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未纳入省及市县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直接管理、但产权在省及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所辖单位名下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由对该经营用房负有管理职责的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参照省、市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界定标准,负责通知本部门及所辖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关于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的界定问题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享受本次疫情期间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租金标准的餐饮住宿百货类企业,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餐饮住宿业中小企业。凡202024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规范守法经营,服从疫情防控安排,企业营业执照所属单体店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以面向终端消费市场提供餐饮及住宿服务的实体企业,可享受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租金政策。

百货业中小企业。凡202024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规范守法经营,服从疫情防控安排,企业营业执照所属单体店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以销售居民生产生活必需品为主的超市、便利店和其他商业零售实体企业,可享受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租金政策。

三、关于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租金的时间节点问题

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产权业主,应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企业免收自202025日零时至202035日零时租期租金,按照双方签订承租合同约定数额的50%收取自202035日零时至202055日零时的租金费用。

四、关于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租金手续问题

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百货业承租企业,应由企业法人或委托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卫生经营许可证件)、企业法人或委托人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承租租赁协议(原件或同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向承租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产权业主提出减免租金申请。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产权业主根据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知要求办理。

承包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转租的非国有资产经营用房业主,应协助转租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办理申请房租减免事宜。

五、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其它非国有资产类商业用房的业主,参照《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4号)文件要求,参照国有企业在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做法,与广大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承租户一道,本着友好协商、共克难关的精神,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给予租户在疫情期间房屋租金的减免和优惠。餐饮住宿百货业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给与协调指导和支持。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国资委

202028

更新时间:2020-03-08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 © 唐山市商业联合会
河北·唐山  电话:0315-5915517、5108065
冀ICP备09046038号  冀公网安备13020202000583号